網路拍賣之法律問題
關於最近pchome網站公開標售相機,竟因筆誤少填一個0,本人認為所有參與標售者因而得標者可主張買賣契約已有效成立,進而催告其履行契約,逾期仍不履行,得解除買賣契約,請求損害賠償,蓋因:
1.依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:「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」,第155條規定:「契約之要約人,因要約而受拘束。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,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,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,不在此限。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,視為要約。但價目表之寄送,不視為要約。」。及第229條規定:「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。」、第226條規定: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給付不能者,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。
」 與第255條規定:「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,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,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,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,解除其契約。」、第260條規定:「解除權之行使,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。」
2.因此pchome網站代出賣者公開標售相機 因筆誤少填一個0,但於網站上公開標售即屬要約,當所有參與投標者下單即屬於承諾,此時買賣契約即為有效成立,故所有得標者仍可向出賣者寄發存證信函限期交貨履行買賣契約,該出賣者逾期未交貨時,得直接起訴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,請求返還原先給付之買賣價金,另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。
3.但關於損受之損害購買者仍必須負舉證責任。同時,如該出買者因此受損得轉向pchome網站求償。